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 ,进一步健全学生人格,培养学生民主与法制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 册并参加正常学 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旁听生违纪的,依照旁听生与学院签订的合同处理;试读生违纪的,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者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 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我院其它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违纪行为的 ,依照《学生违 纪处分条例》以及本细则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我院其它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违纪行为的,不得给予学生处分。本细则中所称的违纪是指学生故意或过失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或纪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第五条处分的轻重,应当与违纪学生所违反的纪律和所造成的后果相适应 ,处分结果不得畸轻或畸重。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 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评先评优以及评定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处分 :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过失违纪的;减轻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降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或者订立攻守同盟、作伪证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曾受过处分,又违纪的; (四)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严重违纪的; (七)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到组织、策划或带头作用的;加重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升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权限第九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决 定,并报学生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处亦可征求院(系)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学 生处做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部门外,学院其它相关部门在其 管辖范围内发现 学生违纪行为的,不得私自做出处理,应及时将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院(系 )按权限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轻微违法事件,由保卫处调查;重大违法事件,由保卫处报 请公安机构调查 。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按规定权限处理。 第十三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相关 院(系)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在查清事实和充分听取学生申辩,并正确适 用有关处分 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确保处分的公平、公正。不允许在事实不清或没有听取学生申辩的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时,由学生所在院(系)或者学生处牵头组成调查小组 ,负责调查违纪 事实,并提出拟做出的处分意见,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举行听证会,在审查违纪行为调查材料和听取学生申辩的基础上,依照职权作出处分决定或签署意见后上报 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听证会由院(系)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院(系)学生会主席三人组成合议小组,院( 系)主任主持,经过三人合议后做出处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六条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违纪事实进行客 观全面的调查, 不得先入为主或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进行调查,不得以威胁或诱导的方式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不得谩骂或侮辱学生。被调查人有权对实施威胁、诱导或者谩骂、侮辱学生的调查人员向 其所在院(系)或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查实后应作出该工作人员回避的决定,并视情节对该工作人员给与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做出处理意见的工作人员如果和该学生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 系,可能影响到处理的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调查人也可以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向该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提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由该工作人员所属部 门主要行政领导作出。在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申辩、申请回避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时应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 在场;调查时应当收集必要证据;对被调查人问话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该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并如实记载问答内容。调查完毕 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调查所涉及的内容。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必须听取该违纪学生意见,在已全面收集有关调查证据和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后根据完整的调查材料作出调查结论。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违纪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的,调查人员可以对违纪行为进行认定。调查人员应当允许被调查的违纪学生申辩,并应当对其申辩进行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将学生 的申辩视作态度不好从而威胁学生或者提出给予其加重处罚的意见。否则学生可以投诉。 第二十条院(系)拟召开听证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分意见的,应 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参加,并告知该学生有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没有通知的,除无法通知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否则,该决定或意见无效 。 第二十一条院(系)召开听证会拟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 出处分意见时, 应当在合议小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和拟被处分的学生双方参加,合议小组在听取院(系)调查人员做出的调查结论和学生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处分决定或意见,拟被处分的学生在 收到听证会通知后拒绝参加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不影响处分决定或意见的做出。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开始后,首先由调查人员宣读调查结果并提出拟做出的 处分意见,然后 由拟被处分的学生进行申辩并提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然后由调查方和被调查方按顺序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经合议小组确认后质证完毕,进入双方进一步陈述意见阶段,结束后 ,由合议小组合议,最后作出决定。处分决定或意见当场向拟受处分的学生宣读。宣读完毕后,应当告知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时间、受理申诉的机构等。 听证会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纪录,结束后由参加人员对听证会的内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书面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的院(系)将处分决 定送达给被处分 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处分 决定无本人签收的,不影响其到期生效。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 和有关材料存入 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上述有关学生处分的文书档案至少应保存至学生 毕业满一年以后。 第五章申诉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所受到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的第二天起10天内 ,有权向院学生 处分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超过10天不申诉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二十六条学院成立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院学生会代表、学 院领导和学生处 、教务处、纪检、监察等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审。申诉委员会经过复审后作出的处分决定为生效决定,学生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应进行审查,符合申诉 条件,决定受理 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学生,并告知其准备申诉复审应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权利;经过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2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书面决 定应在2日内向申诉人送达。 第二十八条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已经决定对申诉进行复审的,应当在立案 后的3日内组成合议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复审。 合议小组应在复审3日前将复审的时间、地点、合议小组组成人员告知申诉人,以便于申诉 人准备参加复审。 第二十九条申诉案件复审可以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进行开庭审查,涉及 到当事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的,复审应当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申诉案件的复审程序比照听证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合议小组在复审过程中,既可以对违纪事件的事实进行审查也 可以对校规校纪 的适用作出审查,还应当对院(系)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进行审查,经过复审后,直接作出维持或者更改、撤销原决定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申诉案件自受理立案后,应于10日内复审完毕。第六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三条受到勒令退学档次以下校纪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有良好 表现并做出突出成绩,学院在其毕业前夕,可以解除对其做出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于毕业前一个月内,向所在 院(系)提出书 面申请、总结,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学生处、教务处严格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解除处分的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总结、所在院(系)的证明材 料和学生处、教务处解除处分意见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受处分后,在校期间仍有违纪现象不能达到处分解除条件 的或本人未提出申请的,不得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受处分学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提 前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条对学生解除处分的决定和处分决定同时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如有其它有关学生处分的校规校纪与本细 则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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